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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业应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应持本单位证明,个人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开业条件者,在三十天内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申请者同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凡从事三个月以内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
  第七条 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停业、歇业,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十日内予以答复;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合并、分立、迁址以及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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