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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拟建供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时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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