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