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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14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上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的治安管理:
  (一)江河、湖泊(含岛屿、水中滩涂、草洲)、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的滩涂、草洲、岸坡;
  (二)水上各类船舶、排筏;
  (三)各类港口、码头、渡口、船闸、水上交易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沿岸的水利工程。
  军用码头、船舶,交通部设在本省的港航单位及其船舶内部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籍船舶及其人员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称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船舶进行户籍登记;
  (二)对船舶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进行治安检查和消防监督;
  (四)查处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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