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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失效]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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