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涵盖)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1996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本省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