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
(二)在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地,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外经贸厅审核,并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口岸所在地的外经企业允许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并享受边境小额贸易待遇。
第二十三条 我区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俄罗斯、蒙古国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报外经贸厅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备案材料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外经贸厅备案,并核发《批准书》,每月汇总上报外经贸部备案;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第二十五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配额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涉及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商品,不论合同金额大小,一律由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审批。
海关凭外经贸厅备案的合同或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或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二十六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项下换回的原产于俄罗斯、蒙古国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海关凭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批准的备案合同和《批准书》验放。进出境货物从指定的口岸进出。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俄罗斯、蒙古国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俄罗斯、蒙古国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每批(次)物资进境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持有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向其项目备案(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后,在核定的数量内签发减税证明书,通知进口地海关凭以验放。进口地海关应在《批准书》背面的有关项目栏内予以签注每批(次)实际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进口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有违合同规定的,海关停止办理有关货物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