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国家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内,审批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在对外签约之前须先取得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其中进口汽车及关键件以外的机电配额产品,由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进口汽车及关键件,由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后转报国家审批,凭有效批件向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在每年8--9月份内,向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报下年度配额计划,由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统筹平衡安排。
第十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借用本企业名义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通过自治区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的商品及经营向第三国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 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中涉及出口配额招标商品,按照外经贸部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十九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所在盟、市和旗(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报外经贸厅;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报外经贸厅。
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区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区毗邻的俄罗斯、蒙古国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