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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传发〔1996〕9号 1996年6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边境地区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称外经贸厅)是全区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国家制定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的原则下,外经贸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我区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第三条 呼伦贝尔盟、满洲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经授权可行使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部分管理权限(具体操作办法由外经贸厅和呼伦贝尔盟、满洲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第四条 我区允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是指我区与俄罗斯、蒙古国有陆地边境接壤的旗(市、县)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详见附件)。

二、边境小额贸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区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俄罗斯、蒙古国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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