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1996年4月2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房]第157号)发布(京价[房]第157号)发布后不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
说明
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