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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逐年增多,被拆迁居民(包括农转居,下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问题日趋突出。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被拆迁居民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要尽快召集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设拆迁单位(以下统称拆迁单位),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查清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居民户数、协议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设进展等情况,并进行通盘研究分析,对已临近或已到协议安置期限的被拆迁居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督促拆迁单位按协议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对尚未到协议规定安置期限的,要组织拆迁单位认真检查拆迁方案落实情况,并于12月中旬将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被拆迁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迁单位要在协议安置期限3个月前,报告拆迁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区、县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因延期安置带来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各拆迁单位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安置补助等项费用。
  (四)今冬明春,市建委和各有关方面要狠抓拆迁用房建设。承担拆迁用房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开发公司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力争明、后两年消除被拆迁居民不能如期安置的现象。
  二、强化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一)市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拆迁管理,严格审查和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安置方案。今后,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特殊重点工程外,一律不得边拆边办理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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