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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失效]

  七、《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八、《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九、《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有效期内,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背书须载明转让价格。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买方与转受让方须持做有背书的预售契约及双方的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外销商品房预售后的转让情况由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转受让方再转让的,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十、商品房预售、预售后转让和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一、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可以办理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按期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买卖过户手续、预售契约变更登记、产权登记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附件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4年2月26日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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