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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文 1995年8月2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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