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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拍卖办法[失效]

  3.因房地产抵押需拍卖的房地产,其抵押权人是委托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购买资格。在拍卖中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十六条 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支付价金和依法纳税后,有权取得竞得的房地产;
  2.竞得人依法支付了价金和纳税后未按期取得房地产的,有权要求拍卖人赔偿经济损失。拍卖人应先赔偿后,再向委托人追偿。
  3.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竞得的房地产价金的,拍卖人可对该房地产再行拍卖,所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时,其差额仍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四章 拍卖方式

  第十七条 拍卖房地产采用公开竞价和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宣布房地产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房地产由最高竞价者得。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房地产的名称、座落及宗地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及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价密封寄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时间以邮戳寄出日期为序。

第五章 拍卖规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拍卖房地产须向拍卖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5.处分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6.需拍卖房地产的有关资料;
  7.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按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需拍卖的房地产进行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房地产的日期确定后,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十五天前向竞买人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方式、竞买人的条件、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竞得房地产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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