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购房可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其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也可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经售房单位同意,也可按分期付款办法支付房价款,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价30%,分期付款的一般不超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为避免出现在当年度房价截止月份集中交款的现象,售房单位可按购房职工当年付款月份距房价截止月份的时间不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予购房职工提前付款折扣。
(六)职工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的住房产权的具体规定,按京政发〔1992〕35号文件执行。
(七)参加工作早或离退休的职工,难以在工作年限内或正常分期付款期限内支付房款本息的,允许其子女继续支付所差房款本息,住房产权为职工和子女共有。
(八)按成本价、标准价购房的职工离退休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可将所购住房抵押给原售房单位或其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并按届时其家庭收入低于全市中等家庭生活费支出的部分,按月从抵押金中支取生活费。抵押人及其配偶辞世后,抵押权人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置住房。抵押金支付生活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抵押权人补发;有剩余的,按抵押人遗嘱处理。为保证上述政策的落实,原售房单位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可比照金融机构设立准备金的规定,建立离退休职工购房抵押保障基金。
(九)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仍按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落实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1994年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35元。以后,每年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1995年起,分两个阶段提高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到2000年达到每使用平方米月租3.86元以上,约占届时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二)提高住房租金采取一次签约、分步到位的方式。1995年至1997年作为一个阶段,每使用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995年初达到0.87元,1996年初达到1.30元,1997年初达到1.80元。房改推进较快、售房比列较大的远郊区县,可按高于以上的水平制定租金标准和提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