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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
  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1994年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标准价:城近郊区为710-1099元,远郊平原县为640-910元,远郊山区县为590-880元。1994年城近郊区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成本价1165元,远郊区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楼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标准价售房年折旧率为1.5%,成本价售房年折旧率为2%。计算折旧年数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1994年计算工龄折扣以公布的标准价低限和工龄折扣率0.6%为起点,随标准价提高,工龄折扣率可相应提高,最高不超过0.9%。
  (四)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以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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