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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
  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和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用地登记册》。
  三、发放申请审批表:对于用地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向用地单位发放《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指导其正确填写。
  四、实地勘查: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四至等。
  五、确定用地面积: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用地面积,若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测绘的准确用地面积,则用地合同以此面积填报,并取消修订条款,若企业以自报面积申请,则先以自报面积填报用地合同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得出准确用地面积数据后再修订用地合同。
  六、核定土地使用费: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根据用地位置、用途等因素,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总额,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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