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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开展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中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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