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8日)废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开展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中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