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现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四、在京部队等购买内销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买卖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五、下列情况,须报市房地局批准:
1.商品房预购后需转让的;
2.商品房内销改为外销的。
十六、内销商品房的用地应交纳的地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八、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十九、凡不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按《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单位建设自用的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户(含单位之间的合建、联建),因特殊原因对社会销售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按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字_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