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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市场字[1995]第189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加强我市内销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附件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适用本规定。
  三、商品房内销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企业内销商品房,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四、申请预售内销商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4.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5.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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