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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1日)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1.按规定当年提取的住房折旧
  2.扫规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权摊销;
  3.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周转金”,以下资金发生时可转入住房周转金: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5)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6)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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