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施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
(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
(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居住小区的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二)小区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核定单、竣工图纸(包括小区竣工的平面图、地下管网图等)和技术档案资料等;
(三)小区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四)《居住小区房屋情况汇总表》、《居住小区情况》(京房制准字[1994]2号房统年10、11表、表样附后略)。
第九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程序:
(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各项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报请在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审批。进行验收时,要听取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三)经验收合格,由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出具《居住小区竣工接管综合验收报告》、《居住小区各专业专项认定书》、《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认定书》(表样附后略)等验收证明文件,并报请居住小区接受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进行审批,颁发接管综合验收批准书。
第十条 居住小区经接管综合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和其他建设费用,但应对居住小区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有关文件及资料报送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