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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成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委。
  第五条 市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
  第六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由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园林、环境卫生、邮政、电信、公安、公安交通、消防、商业、文化教育、人防、民政、公共交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 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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