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内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管理,由地下设施检查井的产权单位负责。有关产权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供热设施管理职责:
(一)采用锅炉供热的,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或由其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
(二)采用集中供热的,其供热管线及供热设备、设施,均由集中供热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集中供热部门可将居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供气(包括煤气、天燃气)、电话、路灯及相关设备、设施、管线等,均分别由供气企业、电信和路灯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清扫保洁。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其他道路、住宅楼房周围及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垃圾清运。将垃圾由垃圾楼(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由住宅楼运至垃圾楼(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公共厕所的清淘和维护。公共厕所的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或由其委托环卫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绿化管理职责:居住小区内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可由园林绿化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应当接受园林绿化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居住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