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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小区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提高居住小区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和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居住小区内的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绿化、房屋土地、路灯、消防、公安交通等专业工作的管理,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绿化、房屋土地、路灯、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以下统称专业管理部门)和居住小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制度,保证各项设施的完好和各项专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居住小区内住宅楼低压供电设施管理职责:
  (一)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界,多层楼以楼外墙为界。界限以内(不包括配电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二)使用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以电缆进线兀接箱为界。界限以内(不包括兀接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三)上述界线以外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居住小区内供水设施管理职责:
  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以楼外自来水表并为界。界限以外(含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含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职责,以3.5米路宽为界。凡道路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其道路和埋设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道路宽度在3.5米以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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