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有小型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并全部接收被兼并企业职工的,从批准之日起,根据被兼并企业职工情况或亏损情况,1至5年内加大所得税返还比率,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一次性购买全部国有资产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及1995年底以前连续二年以上亏损、1995年或1996年走出困境扭亏为盈的老困难企业,三年内加大所得税返还的比率,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五)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小型工业生产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目前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本息,按《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执行。兼并非工业企业的,按《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文件执行。
(六)被兼并企业符合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工业企业停产整顿审批条件及验收标准的通知》(津经调〔1995〕7号)规定的,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七)国有小型企业被兼并后,对于接近退休年龄并转岗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可提前5年退休。
(八)对企业整体处于困境,但某些产品、车间或部门仍有效益的,金融部门可试行封闭贷款。
(九)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国有小型企业之间实行兼并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可试行年薪制。
(十)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转制改组,凡涉及土地使用制度有关问题,遵照《天津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津政发〔1995〕60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系统和市有关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它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不等于撒手不管,政府还要依法监督,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并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原则。
(二)各系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贯彻意见和具体办法以及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抓住机遇,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三)有关综合部门要从搞活天津市国有经济的大局出发,结合自身职能,制订本部门扶持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具体措施和政策,促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
(四)对于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重大问题,各系统要及时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