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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失效]

  (三)划转产权,资产重组。对那些与国有大企业生产关联度较大、配套性强、自身又难以生存发展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划转归入大型企业集团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四)企业兼并,产权转让。对亏损企业或负债率较高的微利企业,努力寻求由优势企业兼并的方式。可采取收购兼并、承担债务兼并等多种方式。
  (五)资产租赁经营。鼓励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呈增长趋势、但暂不具备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资产租赁经营。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工业系统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实施办法》(津经体改〔1994〕1号)施行。  
  (六)国有民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隶属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国有民营。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津商委〔1994〕182号)施行。对那些具备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国有民营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可转为股份合作制。
  (七)委托经营。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通过契约形式,可将国有小型企业法人财产交由经营管理能力强并能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委托经营必须坚持互惠互利和被委托经营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法律公证。
  (八)分块搞活。对整体难于搞活,局部还有优势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将企业部分资产与母体分离,组建成新的法人实体,逐步解决原企业遗留的问题。
  (九)拍卖出售。根据发展需要,可将国有小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拍卖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以评估后净资产为报价,或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数并结合解决企业人员安置等因素定出最低报价。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原则,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并要对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实施专项管理,用于对国有经济的再投入。
  (十)破产淘汰。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三、实施扶持政策,减轻国有小型企业负担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可享受《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津体改委发〔1995〕30号)有关政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的部分,按国家股占全部股份比例,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作为扩大国家股的专项资金。
  (二)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凡由本企业职工个人或其他法人出资并按照资产评估价值购买国有资产的,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冲减或由出售方支付以下费用:(1)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2)改组前编外的长病假职工和按规定内退职工的安置费;(3)精减困难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原欠交的各项社会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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