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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1998年发布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1996〕34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

  为加大我市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现就我市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原则
  (一)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注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坚持经济效益优先。
  (三)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要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
  (四)处理好改革同管理的关系,加强对企业运营的正常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五)各项配套改革同步推进。要把小型企业的改革同完善职工社会保险、转换政府机构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等结合起来,配套推进,同步展开。
  二、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
  (一)股份合作制。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按照资产评估确认价,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企业性质相应改为股份合作制,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津政发〔1995〕37号)执行。
  (二)改组联合。选择生产名、特、优产品并有长远发展优势的国有小型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革,通过吸收社会法人股、兼并、收购、合资、控股等形式发展壮大国有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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