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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外经贸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文件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3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外经贸厅
 等七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6〕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国税局、工商局、边防局和长春海关联合制定的《吉林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是边疆近海省,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繁荣和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同毗邻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对外经济贸易的领导和管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快发展边境对外经贸的步伐,努力把我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实施办法
       (省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国税局、工商局、
          边防局、长春海关 199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我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同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有国境接壤的对外开放的边境市、县,包括珲春市、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抚松县、长白县、临江市、集安市和白山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贸易有两种管理形式,即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包括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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