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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按有关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逐年交纳场地使用费。
  (三)在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过程中,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中方企业需提供与审批部门同级的有关部门出据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否则,外经部门不予审批。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作为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要附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有关部门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八、提高征用土地的资产效益
  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对于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先由政府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进行“通平”开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出让。严禁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和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加强地价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物价局和土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吉林省土地基准地价暂行标准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尽快制定当地城镇基准地价,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前,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并要通过有关部门的确认,方可做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严禁在地价评估及确认中弄虚作假、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严格执行《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健全和强化土地登记制度。凡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期办理土地登记,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租金和抵押金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十一、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
  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土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土地供应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国有土地,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十二、加大土地收益征收措施
  鉴于目前多部门征收、随意越权减缓免以及漏收、截留、坐支土地收入等导致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严重情况,为了有效发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管、执法的职能,更好地利用土地业务技术资料,确保土地财政收入全部到位,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上年土地出让计划,核定当年土地出让金征收任务。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核拨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省级财政与各市、县级财政出让金分成比例为3∶7。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财政、税务、土地部门共同确定当年增收任务,由税务部门征收。对不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的,土地出让金每日按滞纳额的3‰收取滞纳金,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每日按滞纳额的2‰收取滞纳金。
  十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执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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