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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旧城改造用地,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都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拍卖或招标的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除第一条规定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的外,对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开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税。超面积占用的划拨土地,按最高标准征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按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地或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四)因房屋买卖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要先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否则,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五)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获利为目的进行联营联建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
  六、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盘活土地资产
  (一)对于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审批机关必须依据同级有关部门出据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及处置意见证明予以审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收购或有偿兼并而发生权属变更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让金,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界定其产权。
  (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进行出让。
  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一)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对于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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