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
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吉政发〔1996〕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资产,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统一管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产效益开始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规章不健全,有些地方有章不循,各行其是,放任自流,越权批地、违法用地经常发生,土地市场不规范,致使土地收益潜力与土地财政收入反差较大,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理顺土地经济关系,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对于全省范围内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渠道。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土地出让金征收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出让土地的面积、用途、出让金收入等。国有土地出让计划要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严禁超计划供应土地。
三、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
新增建设用地,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一律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主要采取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原则上采用协议出让。如必须采用协议形式出让的,必须按国有土地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组织出让,确定用地单位。
四、加强对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