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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公布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录用办法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委托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具包括前款内容的招用简章以及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应当出具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也不得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播发、张贴虚假的招用人员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招用人员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报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未经批准的,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刊登、播发。
*注:本款中关于“通过大众传媒招用人员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境)外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人员或者用人单位招用国(境)外人员,或者国(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举办洽谈会等形式的职业介绍或者人才流动活动,应当有详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当地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举办全省范围的职业介绍或者人才流动洽谈会,应当报省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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