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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后1年内依法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会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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