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六、对具备进出口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或与已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挂户经营,也可以通过外贸出口代理、加入外贸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
七、省工行、省农行和其它国有银行及各级金融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城乡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融资作用,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
八、城镇集体企业中,凡经国家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批认证的大中型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型企业相应的待遇。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凡自愿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原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的评定,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和晋升各类技术职称。
九、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城镇集体经济必须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按照“三改一加强”的原则,通过承包、租赁、兼并、联营、拍卖等形式,加快对现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从而,不断强化集体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连续两年获得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前5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晋职晋级上作为重要的政绩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凡符合德才兼备条件的,可以提职或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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