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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决定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快
 发展全省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决定
 (省委发〔1996〕28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新形势下,为了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结构特别是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增强城镇集体企业活力,推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努力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振兴甘肃经济的战略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城镇集体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继续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摆在振兴甘肃经济突破口的战略位置上,坚持加快发展的决心不变,发展的战略思想不变,突破口的战略地位不变,象抓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一样,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力争“九五”期间,全省城镇集体经济产值和上缴税金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增长1.5倍。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过去省上制定颁发的凡是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和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扶持政策不变,并继续坚持贯彻落实。
  三、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其来源:1、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的属于地方税收部分(不含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专项收入)比上年增收的10%;2、从城镇集体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即销售收入的1%)切出30%。以上两项由地县经贸委负责,会同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清算上解省财政;3、从1996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城镇集体经济贷款贴息,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发展基金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省财政监督,有偿使用,滚动发展,重点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四、凡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经有关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凡在我省新办的“厂办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地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凡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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