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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失效]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驻合肥市区的部属、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驻本省其他地区的部属、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委托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纳入本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纳入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除限期补交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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