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
《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 第五条 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尊重合法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