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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省科委赣人职发〔1995〕5号文件和赣府发〔1994〕25号文件精神,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九、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参加国家科技项目的招标,承接各种委托研究、开发、承包、咨询和服务项目,通过平等竞争,承接各级、各部门的科技开发研究任务,其获得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和申报科技奖励。
  十、广辟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各级金融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对这类企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的贷款规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应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银行要帮助其创造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地可以组建民营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并允许他们按国家规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利用外资。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营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省级科技“三项”费在“九五”期间每年划出3-5%用于实施省民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实行全额有偿使用;鼓励发挥民营科技型企业群体的潜力,建立内部互助机构,以有效地调节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凡列入各级民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民营科技型企业除上述以外的所得税优惠,可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允许它们自选外贸代理机构,支持它们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对年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批准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
  十三、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司法》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对由个人集资,领有集体企业执照,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的,应据实重新登记认定。今后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健全企业制度。各地在确定产权时,应允许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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