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以形成新兴产业群带,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条件较好的地市,可创办民营科技密集区或工业园,并为其尽快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之间、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兼并及收购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指导,并纳入政府的科技行政职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及时解决它们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各地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认真做好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事项等。
各级体改、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税务、金融、经贸等部门,要以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为己任,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要重视和支持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较快或者比较密集的城市,要建立从事综合统计、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涉外事务、纠纷调解、人才交流、业务培训、资产评估、贷款担保、技术推广、法律事务的服务机构。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各地可以定期组织规模较大的民营科技成果展示会、交易会或经贸洽谈会。
七、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设立,可以按照先发展后规范、在发展中规范的办法适当放宽申办条件。申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必须取得《科技企业证》,方可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服务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调转、辞职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承包和租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原住房待遇可保持3-5年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档案工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这类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双向选择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可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其公职人员身份,工龄照算。留学归国人员来赣创办这类企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省科技人员来赣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优先调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