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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4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是指经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以及为其配套的设施建设。
  第四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区土地管理部门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划入宁波市城市规划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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