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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4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董事长离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解聘、免职、撤职、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但审计必须在其离任后一个月内开始。
  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以及依法设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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