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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6〕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终止的单位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单位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单位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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