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6〕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减少工程事故,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建设单位(社会上发生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单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定颁发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材料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申报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手续。审批部门要根据上述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诸于众,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议标的项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审查投(议)标单位的资格,凡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不得参加设(议)标。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参加投标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工程原则上都应整体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工程可分地上地下工程分别发包。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防雷、装修等专业项目不得单独发包,需由专业队伍承接设计、施工任务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并承担技术监督、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行业管理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