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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设立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防震减灾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加固工作。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工程抗震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纳入国家地震监测的基本台网,其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域地震监测台网,其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由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承担特定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选址、建台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有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须保护有关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又属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征得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地震预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地震的震情和灾情,及时处理有关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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