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6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18日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6年6月18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的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