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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技、文化、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技术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的工资标准、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支付。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同意。经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其工资、奖金等由企业照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一)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擅自组建、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限制、妨碍工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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