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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于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1日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6年6月1日 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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