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具有出厂合格证。
  不得指定使用或者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以及噪声、振动指标等,均应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未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
  (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而开工、施工的;
  (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设计图签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五)不编制或不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可以处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发包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