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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包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分包工程项目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
  (三)工程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发包方负责。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包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承包工程、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方负责。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发包和工程发包时的招标工作;
  (二)协助发包方实施与承包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
  (四)提出并协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
  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经复测后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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